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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公司数据真实性进行检查的通知

     5.发票的清查也使用本表进行,但是从同级税务部门直接购买的填写在第三行,其他填写方式同其他单证。
     6.期初数应根据填表部门可以确定的上一次清查时间为准,但不得晚于2001年3月31日,期末时间点应以自查时间为准。

附表四:      ____险保费收入明细表(财产险公司)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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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保单号│批单号│保单印│签单保费│收款金额│发票号码│保险责任│保险责任│业务来源┃
┃  │   │   │刷流水│或批单的│    │    │ 起期 │    │ 止期 ┃
┃  │   │   │号  │批增金额│    │    │    │    │    ┃
┃  │   │   │   │或批减金│    │    │    │    │    ┃
┃  │   │   │   │额 (以负│    │    │    │    │    ┃
┃  │   │   │   │数表示)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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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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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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