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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保险公司数据真实性进行检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对保险公司数据真实性进行检查的通知
 (2002年5月20日 保监发[2002]57号)


各保险公司:
  现将《关于对保险公司数据真实性进行检查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对保险公司数据真实性进行检查的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2002年保险业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2]41号)所确定的整顿工作重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的目的
  全面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全国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严厉查处保险公司各种违法违规的造假行为,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措施,努力提高保险经营管理数据的真实性,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检查的内容
  检查的重点内容为保险公司2001年度“保费收入”真实性。其具体内容如下:
  1.检查保险单证、财务收据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2.检查是否严格执行保险单证,财务收据等的印制、发放、登记和核销等制度;
  3.检查与保费收入有关的各种保险业务单证,如:保单、保单副本、保费收据等,看相互之间是否一致;
  4.检查银行存款、现金、保费收入账本,并进行相互核对;
  5.检查统计报表与财务报表之间保费收入的钩稽关系,查看数据是否一致;
  6.检查保费收入的电脑处理流程,看是否有多套业务处理电脑系统,检查时要特别注意保单正本与保险收据在编号上是否一致,有无异常处理等;
  7.检查上、下级公司财务报表保费收入数据是否一致,看有无任意窜改报表数据的行为;
  8.检查应收保费、代理保费及退保的管理情况,是否应收保费、代理保费及时入账,退保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检查方式
  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采取自查、上级公司现场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保监会不定期的督促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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