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开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自查工作的通知
(2002年5月14日 保监发[2002]53号)
各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各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
根据2002年保险业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我会决定于2002年6月起对各保险公司2001年度与关联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在此之前,各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总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应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自查的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债权债务以及权利义务的事项。
(一)保险公司的关联方包括以下企业和个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保险公司或受保险公司控制的企业,以及与保险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一个或多个企业,如保险公司的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兄弟公司。
2.保险公司的股东和合资方。
3.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人员。
4.受高级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人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以下行为:
1.与关联方的保险、再保险。
2.与关联方的资产管理、担保、委托和代理业务。
3.与关联方的商品购销,如办公用房、其他大额或大宗商品购销等。
4.与关联方的债权债务转移。
5.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转移。
6.其他任何与关联方发生的会影响保险公司当前和以后权益的交易或合同,包括办公用房租赁、费用分摊等。
二、自查重点为保险公司与其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否严重损害保险公司权益,是否按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自查期限为2001年会计年度,必要时可以向前追溯或向后延伸。
三、各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总公司应按本通知要求开展本级自查,并通知各分支机构按当地保监办的要求开展自查。
四、各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总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在自查工作结束后应如实填写有关关联交易自查表(附表一、附表二),认真完成自查报告。在填写保险公司关联方统计表时,应如实将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关联交易的有关关联方情况填报。董事长、总经理均应提交个人声明,声明已如实按本次检查范围及要求报告关联交易。自查报告中应说明关联交易发生的形式、原因、金额、执行情况、存在问题或风险等。
五、自查工作应于5月底前完成。各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总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应于6月初将自查表和自查报告报送保监会,并同时抄送当地保监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