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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业经营实施方案的批复

  (二)机构遗留问题的解决。
  1994年至1998年期间,我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批准,在郑州、太原、兰州及部分中心城市设立了分支机构。遵照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整顿市场秩序、规范机构的精神,我公司主动停止了部分分支机构的业务,并进行了认真清理。中国保监会成立后,核准了其中少部分分支机构开业,但目前仍有43家分支机构尚未恢复业务。考虑到这些遗留问题机构所在地经济较发达,保险市场潜力较大,其所在地的分公司都有五年以上的经营时间,干部队伍充实,电脑技术平台较为完善,按照“可管、可控、效益”的原则,拟提请中国保监会按照现有机构分设标准,经过严格审核和验收,对符合规定的,于此次分业一并解决。解决机构遗留问题的请示另报。
  (三)产、寿险人员划分。
  为保证公司业务和客户服务的高效、持续、稳定,本次分业改革中的人员分开问题将遵循以下原则:
  1.现有配置的产、寿险专业系列高级管理人员,分业后所属专业系列不变,分别归属平保产险和平保寿险;
  2.现有配置的产、寿险专业系列员工,分业后所属专业系列不变,分别归属平保产险和平保寿险。
  五、财务处理
  鉴于我公司产险系列和寿险系列的内部分设工作及独立核算已实施多年,此次分业主要就资产、负债及资本金等进行彻底分割。
  1.在对公司进行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真实、准确、公平、合理的原则,进一步划清产、寿险专业子公司的有关债权、债务与准备金。
  2.固定资产按照实际使用单位进行分配划拨,投资类资产按照资金来源进行分配;各类准备金根据产、寿险业务性质进行划转。
  3.根据《公司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对5家财政局和2家证券公司股东按照《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保监发[2000]49号)于平安保险集团登记注册后半年内予以彻底规范。
  六、工作步骤
  分业改革按照总体设计、自上而下、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一)公司成立分业改革实施小组,由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精算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选派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和领导分业改革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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