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保集团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不兼任专业子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
平保集团公司章程制定与修改,报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后报中国保监会核准。
三、平保产险、平保寿险的设立与职责
(一)设立方式。
1.平保产险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有财产保险业务和人员的基础上设立。平保产险为平安保险集团控股设立的子公司,专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管理。
2.平保寿险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有人身保险业务和人员的基础上设立。平保寿险为平安保险集团控股设立的子公司,专门经营人身保险业务,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监督、管理。
(二)注册资本。
由平保集团公司出资99%和其他不低于四家股东出资1%发起设立平保产险和平保寿险。平保产险和平保寿险实际的注册资本金将根据会计事务所2001年度的审计报告确定
(三)组织架构。
平保产险、平保寿险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分别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平保产险和平保寿险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报中国保监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平保产险、平保寿险的章程制订、修改,报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后报中国保监会核准。
(四)主要职责。
平保产险、平保寿险分别经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主要职责是:
1.研究拟订公司的发展战略、长期规划和经营计划;
2.经营各类财产保险业务或人身保险业务;
3.负责分支机构及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
4.负责公司的财务和资金管理,拟订并执行公司的年度预算和年终决算;
5.《
公司法》、《
保险法》等法律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机构分设与人员划分
(一)现有分支机构的分设。
根据中国保监会对我公司的分业要求,结合保监发[2001]71号文的有关规定,现有直辖市、省会城市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分设为产、寿险分公司;现有地市分公司、支公司或办事处,分设为产、寿险中心支公司;现有县区或县级支公司、办事处,根据业务量大小分设产、寿险支公司或营业部。分支机构具体分设方案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