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加强保险行业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通知
(2002年4月19日 保监发[2002]45号)
各保监办,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学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7号)要求,为切实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保监会系统和保险行业发生的突发事件能够及时处理,避免出现漏报、误报等情况,现就加强保险行业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内容
(一)重大保险合同纠纷、众多保户非正常退保或涉及保险业的重大事件。
(二)涉及保险业的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重大赔案。
(三)涉及保险业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
(四)保险机构中心支公司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伤亡事故或保险从业人员群死群伤事故。
二、报告标准
(一)关于重大保险合同纠纷、非正常退保或重大事件的报告标准。
1.因发生保险合同纠纷造成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集体上访、聚众游行示威、堵塞交通、围攻政府机关和保险机构及其他重要场所的事件。
2.众多客户非正常要求退保。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二)关于涉及保险业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或重大赔案的报告标准。
1.因自然灾害和事故造成被保险人5人以上死亡或预计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的;死亡不足5人,预计财产损失不足500万元,但灾情、案情重大的。
2.因自然灾害和事故造成保险机构3人以上死亡或预计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死亡不足3人,预计财产损失不足100万元,但灾情、案情重大的。
3.其他重大赔案。
(三)关于涉及保险业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报告标准。
1.涉案100万元以上的刑事案件。
2.涉案1000万元以上的违法违规行为。
3.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案件。
4.涉枪、爆炸、绑架、抢劫等恶性刑事案件。
5.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重大失、泄密事件。
6.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被刑事拘留或被纪检监察部门采取“双规”措施审查。
7.其他情节严重、影响大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