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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日)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北京
 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通知
 (2002年3月22日 保监发[2002]34号)


各寿险公司:
  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投保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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