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
对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一般情况下,应在接到信访件之日起20日内办结;重大、复杂事项应在60日内办结;特别重大、复杂事项,应在90日内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需经领导批示,并向转办单位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关职能部门和派出机构对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定期向保监会信访部门反馈办理结果。对有明确反馈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有关机关转来的重要信访件,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信访部门应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示,有关职能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按照规定的形式和要求报送处理报告。处理报告要作到内容具体、事实清楚、文字准确,并有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四条 凡署名并提供联系方式的信访人,有回复要求的,应向信访人口头或书面回复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外,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复查。
信访事项办理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如发现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确有错误,应重新处理。
第二十六条 信访部门应制定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报送制度。对重大、紧急信访信息,保监会信访部门负责向国家信访局报送;派出机构负责向保监会信访部门报送,对特别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也可同时报送国家信访局和当地人民政府。
报送重大、紧急信访信息不得超过发生后6小时。对情况特别重大、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12小时内书面续报。信息上报要由单位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七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信访部门对信访材料应进行登记整理,定期总结分析,及时报告信访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