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信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来信、来电和来访;
(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分办信访事项,负责督办、检查;
(四)向有关单位转办信访事项;
(五)协助有关单位处理与保险监管工作有关的信访事项;
(六)管理信访材料,建立信访档案;
(七)研究分析信访工作情况,反映信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八)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开展调查研究,培训工作人员;
(九)宣传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十)办理有关保险信访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信访部门应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和保险机构在必要时应配合信访部门接待来访。
第三章 分工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以下信访事项:
(一)对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的信访事项,由政策法规部或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处理;
(二)对反映保险监管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信访事项,由纪委、监察室按有关规定处理,其中,涉及处级以上干部的应呈分管副主席、主席批示;
(三)对反映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负责人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负责人的信访事项,应呈分管副主席、主席批示,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与分工批转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必要时转呈中央金融工委;
(四)对反映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经营业务中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信访事项,由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处理;
(五)对反映非法设立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问题严重的信访事项,由有关业务监管部门会同政策法规部处理;
(六)对派出机构的监管工作方式、公正性提出质疑的信访事项,由纪委监察室会同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处理;
(七)需要由保监会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以下信访事项:
(一)对辖区内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的信访事项;
(二)反映派出机构处级以下保险监管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信访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