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本办法做好信访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处理信访事务;
(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四)依法处理与思想疏导相结合。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办公室是系统信访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信访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办公室应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务。保监会各职能部门应当确定信访工作联系人。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负责信访工作的部门,配备信访工作人员。
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级领导要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亲自批阅、处理重要的来信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受理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保险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的;
(二)反映保险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
(三)反映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四)反映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扰乱保险市场秩序行为的;
(五)反映非法设立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行为的;
(六)反映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与保险监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因保险合同争议而引起的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纠纷,以及保险人与中介人之间的纠纷,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督促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转保险行业协会予以协调处理,或者通知信访人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进入行政复议、仲裁或者诉讼程序,或有关政府机构已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做出最终处理意见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人耐心解释,请其向有关单位反映。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书面信访材料,应及时转送有关单位处理,或者通知信访人另行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