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5)(发布日期:2005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的通知
(2002年3月7日 保监发[2002]27号)
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办: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会信访工作,规范信访办理制度,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强化信访工作效果,树立保险监管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结合实际,我会重新制定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紧急重大信访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信发[2001]2号)和本办法第26、27条的要求,各保监办要做好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处理和报告工作,遇有下列或类似情况及时向保监会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5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且上访群众有过激行为、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的;集体上访人数在20人以上且有可能进京集体上访的;上访人数虽不多,但反映的问题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上访人员有跨地区进行串联倾向的;当地发生的涉及人数较多的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重大事故;携带枪支、爆炸物等危险品上访或在上访中扬言制造事端和自杀的;其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
二、各保监办应及时向我会报告信访工作情况,年中和年末分别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信访工作,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和中国保监会的职能及职责范围,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和走访等形式,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要求,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