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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
 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
 (2002年1月24日 保监函[2002]8号)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机动车辆保险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请示》(人保发[2001]3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2000]16号)第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而是间接损失,因此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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