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技术问题的通知
(2002年2月1日 保监发[2002]11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
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保监发[2002]6号),做好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以下简称“监制单证” )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印制问题通知如下: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体为书宋简体12R,“中”距保单左侧底纹25mm,距上底纹边4mm。以红色防伪油墨印制,在紫外线灯下发红色。红色油墨的技术标准见附件1。
2.保单标题下划线由微缩文字组成,微缩文字长度与标题同长,线粗0.3mm,微缩文字高0.22mm。微缩文字应在5倍以上放大镜下清楚可辨。
3.正本满版用浅褐色做线条底纹,同时满版用小汽车和货车图案做浮雕底纹,小汽车与货车间隔出现,中间用公司徽标或大写字母作光栅效果。线纹粗细为0.05mm,间距0.4mm,货车与轿车横向间距14mm,上下间距7mm。公司徽标或大写字母位于保单正中,上下幅度不得超过50mm,大小根据字母多少自行设计。浅褐色油墨技术标准见附件2,小汽车、货车图案视觉图见附件3。
4.保险人签单的正本纸质应使用65克无碳复写纸。
特此通知
附件:1.红色油墨技术标准
2.褐色油墨技术标准
3.小汽车、货车图案视觉图(略)
附件1 红色油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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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指标 │ 项目名称 │ 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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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度 │ 32-38 │ 耐热性 │ 3≥ │
│(mm)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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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度μm │ ≤15 │ 耐热水性│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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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性增值 │ ≤2 │ 耐乙醇 │ 3≥ │
│/40C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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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耐汽油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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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耐光性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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