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到撤职处分的,应同时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执行;
(四)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应同时给予留行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但必须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五)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若未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应同时给予留行察看处分,并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行员受到刑事处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依法判处《
刑法》规定的主刑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二)被依法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辞退);
(三)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应给予政纪、党纪处分,并按有关纪律处分规定执行,其羁押和服刑期间停发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均不予补发;
(四)被公安、检察机关决定撤案或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如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的,按有关纪律处分规定执行、其羁押期间停发的工资、奖金及福利不予补发;如免予政纪、党纪处分的,其羁押期间停发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应补发。
第七条 行员受到治安处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决定劳动教养的,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决定治安拘留的,在拘留期间停发工资、奖金、福利。治安拘留期满后,应按有关政纪、党纪法规给予纪律处分,并按有关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员受到司法强制措施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取保和监视期间停发工资、奖金、福利,改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按当地基本生活费标准发给。经审查后,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决定治安处罚,或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的,其停发的工资、奖金及福利不予补发;如不构成刑事犯罪或不被治安处罚且不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的,其取保和监视期间扣发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应补发;
(二)被批准逮捕或羁押的,在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奖金、福利。经审查后,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行;被公安、检察机关决定撤案或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员被停职审查的,在停职期间停发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