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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惩戒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惩戒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1年10月23日 交银发[2001]77号)


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惩戒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       交通银行惩戒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加强惩戒工作,规范惩戒操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惩戒工作是指交通银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员)受到政纪、党纪处分和受到刑事、治安及司法强制措施处罚后,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职务、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等作出的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银行行员。
  第四条 行员受到行政处分后,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受到警告、记过处分的,扣发一个年度奖金总额的1/4;
  (二)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扣发一个年度奖金总额的1/2;
  (三)受到降级处分的,降低一个等级行员等级工资(如原为“四等三级”行员等级工资,则降为“五等三级”行员等级工资),同时扣发一个年度奖金总额的3/4;
  (四)受到撤职处分的,降低两个等级行员等级重新聘任职位(如原为四等行员,撤职后则按六等行员重新聘任职位),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按新聘职位执行,同时扣发一个年度的奖金;
  (五)受到留行察看处分的(留察期限一年或二年),在察看期间降低三个等级行员等级工资(如原为“四等三级”行员等级工资,则降为“七等三级”行员等级工资;对十等以下未能降满三等行员等级工资的,均按最低行员等级工资标准执行),同时停发奖金和停止享受原待遇。察看期满后,表现好的降低两个等级或两个等级以上行员等级重新聘任职位,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按新聘职位执行;表现不好或重犯错误的予以行政开除。
  第五条 行员受到党纪处分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受到警告处分,扣发一个年度奖金总额的1/4;
  (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扣发一个年度奖金总额的1/2或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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