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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治安保卫责任制》的通知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应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分级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经常性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四条 检查考核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简便和有效的方法。
  (一)建立由办公室、稽核、监察、人事、保卫等部门参与的考核小组,划分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相互协作,做好考核的各项工作。
  (二)考核应采取经常考核(季、半年度)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治安保卫责任制综合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自行检查考核与上级检查考核相结合。
  (三)实行定量考核(百分制)和定性考核(视案件事故的性质、造成的后果及影响)相结合。定量考核内容和定性考核内容拟根据“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设定合理的权重系数。
  (四)以签订的治安保卫责任书内容为依据,分门别类逐项考核,考核中要抓住听取汇报、实地检查、查阅资料、询问了解、组织考试等环节,确保考核质量。
  (五)考核应以各分支行、部门、营业场所和各职位(个人)为考核对象,实行“下考一级”的办法。被考核者应如实报告考核内容的落实情况,考核者应把考核实施情况及考核结果向被考核者通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级行、部门、营业场所责任人、各职位人员违反本责任制第二、三、四、五章规定致使发生案件事故的,应视案件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影响,以及其在案件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行察看、开除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一)有关行、部门、营业场所责任人和有关职位人员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不认真履行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的责任,致使发生案件、事故的,视情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留行察看、开除等处分。
  (二)有关行、部门、营业场所责任人对公安机关、上级行和本行职能部门的整改意见通知书不认真采取措施落实整改工作,致使发生刑事、治安灾害和火灾事故的,视情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留行察看、开除等处分。
  (三)发生案件事故后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或有案瞒报和作虚假报告的,视情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留行察看、开除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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