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治安保卫责任制》的通知

  (五)检查本行及辖属分支行、部门、营业场所治安保卫工作,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和问题,下达安全保卫检查整改意见通知书,督促整改。
  (六)指导本行及辖属分支行做好抢劫、盗窃、诈骗等案件事故的查处的工作。
  (七)检查考核本行及辖属分支行保卫部门责任人工作。
  (八)上报本行和辖属分支行的保卫信息和各类案件事故以及查处情况。
  第九条 分支行保卫处(科)责任人负有对本行和营业场所治安保卫工作进行具体管理的职责:
  (一)确定有关职位治安保卫责任和目标,逐级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加强检查,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组织员工进行治安形势和安全防范教育;组织保卫人员的防范技能训练;协助人事部门抓好要害岗位人员的考核考察,对不适合人员及时提出调整意见。
  (三)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各类案件事故。
  (四)管理金库、运钞车、营业场所的报警装置和电视监控等防范设施。
  (五)审核、确定持枪人员及范围;严格执行枪弹交接、使用、保管的规定;禁止非执行任务用枪。
  (六)检查本行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工作和运行情况,以及周边治安环境,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七)遵守国家、地方的消防法规,认真做好防火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规范用电、用气、施工监督审核的管理;制定、落实《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定期进行消防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八)查处三类案件事故;协助公安、司法部门调查涉及本行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事故,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查处情况。

第四章 营业场所责任人职责

  第十条 营业场所(营业部、支行、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负责人是本场所治安保卫责任人,按照本行治安保卫责任人的授权和签订的治安保卫责任书对本场所治安保卫工作负全责,并承担以下职责:
  (一)把治安保卫工作纳入任职目标管理,加强领导和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增强全员责任心,督促员工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
  (二)对员工进行规章制度和安全防范的教育,提高全员防范意识和技能;对要害岗位人员实施考核并提出使用建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