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定治安保卫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具体部署和督促治安保卫责任制的落实。
(二)听取保卫部门关于治安保卫工作的情况汇报,提出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保障落实。
(三)组织对行员进行治安形势、规章制度、安全防范等教育。
(四)协调基建、保卫等部门,严格履行新建、改建营业场所的报批手续,保证新建、改建营业场所防范设施达标。
(五)定期检查治安保卫工作的情况。
(六)受理上级行和公安机关下发的有关治安保卫工作整改通知书,并责成有关部门和营业机构整改。
第三章 各级保卫部门责任人职责
第七条 总行保卫部责任人对全行治安保卫工作负有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的职责:
(一)制定全行年度治安保卫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了解、掌握管辖、直属分行治安保卫工作,及时向治安保卫责任人反映情况,报告工作,提出建议,解决突出的问题。
(三)协调解决管辖、直属分行与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和总行各部门之间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事宜。
(四)检查考核管辖、直属分行及总行各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
(五)组织制定全行治安保卫规章制度,及时传递治安保卫工作动态、信息。
(六)组织对管辖、直属分行保卫部门责任人进行培训。
(七)受理管辖、直属分行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请示。
(八)查处本系统发生的重大抢劫、盗窃、诈骗等案件事故,并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保卫局和公安部有关局报告。
第八条 管辖、直属分行保卫处责任人负有对本行和辖属分支行治安保卫工作加强指导和管理的职责:
(一)制定本行治安保卫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协助治安保卫责任人逐级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及时向治安保卫责任人反映情况,报告工作,提出建议。
(二)参与新建、改建营业场所防范设施的规划、施工和验收;提出保卫部门“三定”方案和人员需求的建议。
(三)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组织员工的安全教育;协助人事部门对要害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察,对不适合者提出调整意见。
(四)制定本行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并组织演练;管理本行的金库、运钞车、营业机构安全保障装置和设施,严格管理本行的枪支、弹药,确保绝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