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治安保卫责任制》的通知
(2001年2月22日 交银发[2001]10号)
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治安保卫责任制》(二000年十二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交通银行治安保卫责任制》(交银发〔1996〕207号)同时废止。
附: 交通银行治安保卫责任制
(二000年十二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内部稳定,保障银行稳健经营,促进各项业务健康发展,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治安保卫责任制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重在治本的指导方针;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治安保卫规章制度,防范各类案件事故的发生;同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
第三条 治安保卫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要坚持行长负总责,分管副行长组织协调,保卫部门具体负责,部门和营业场所负责人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各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职责
第四条 治安保卫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行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行长为第二责任人。
第五条 各行行长对本行范围内的治安保卫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治安保卫的年度工作计划,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
(二)定期听取分管副行长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汇报,研究工作计划和应对措施。
(三)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保障。
(四)对行员进行治安形势、遵纪守法等安全教育。
(五)抓好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各行分管副行长受行长委托,具体负责本行范围内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