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
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规程》开通法律咨询服务热线的通知
(2001年1月22日 交银办[2001]22号)
各分、支行:
为规范法律咨询服务程序,提高法律服务质量,特制定《交通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扩大总行法律咨询服务范围,方便全行员工法律咨询,及时为全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现开通法律咨询服务热线,以专线电话和传真的方式,受理与我行业务有关的法律咨询。咨询电话在工作日的上午九点至下午四点三十分由专人接听,传真24小时开通。
咨询电话:(021)62788396 传真:(021)62788648
特此通知。
附: 交通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法律咨询服务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咨询服务的工作程序,提高法律咨询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法律咨询服务”指交通银行总行法律事务室应各分支行、总行各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的申请,对本行管理和业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咨询意见。
第三条 法律事务室对法律咨询实行集中受理,分别承办。
法律事务室开通法律咨询服务热线,集中受理口头咨询。
第四条 法律咨询包括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
法律事务室对口头咨询和仅要求口头答复的书面咨询申请予以口头解答。
法律事务室对要求书面答复的书面咨询申请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
第五条 口头咨询
(一)交通银行任何机构或员工均可向法律事务室进行口头咨询。
(二)口头咨询以来电或来人的方式提出。以来电方式提出时,应当通过法律咨询服务热线。
(三)承办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1.确有把握作出答复的,立即答复对方;
2.暂无把握作出确切答复的,告知对方原因并取得对方联系电话,尽快给予答复;
3.涉及重大或疑难法律问题的,告知对方提出书面咨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