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业务规定
第四条 交易额度是指中商交系统内会员之间进行易货交易的债权凭证。一定量的交易额度表明持有人在系统内会员间享有取得等值商品的企业信用。交易额度业务是指以企业信用为基础,以货币为计量单位通过银行代理结算的业务。交易额度的功能是指易货额度、信用集合、延期支付。
第五条 中商交的会员企业指中商交交易体系内使用交易额度参与交易的企业。分为轴心企业会员和一般企业会员。轴心企业会员是指中商交交易体系内按照规定能够首发使用交易额度的交易企业。一般企业会员是指轴心企业会员以外的交易企业,不具备首发使用交易额度的资格。
第六条 交通银行办理中商交交易额度结算业务是银行对新型电子商务提供的新型代理结算业务。目前仅限于手工操作,暂不开展网上交易。
第七条 各分支行为中商交及其所属分公司办理交易额度结算业务需在营业部设立银行专柜。专柜应设立台账,并由专人负责办理交易额度结算业务。
第八条 在办理交易额度结算业务时,会员企业必须到中商交结算部和银行专柜办理交易额度的开户、存入、转入、转出、兑现、归集、销户等结算手续。银行专柜赁中商交结算部出具的交易额度有关结算凭证进行结算,所有结算不涉及银行的会计科目(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应进入手续费科目)。
第九条 各分支行在办理交易额度结算业务时应向中商交及其所属分公司收取业务费用,按中商交交易手续费总收入的8%逐笔直接计收。中商交的日常结算业务按照银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十条 银行专柜应按月与中商交结算部进行交易额度账户的对账工作,发现不符应及时纠正。对交易额度结算的账务处理有关凭证应由专人定期装订、妥善保管。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十一条 各分支行在办理中商交交易额度结算业务时,应遵守交通银行与中商交总体业务合作协议规定,严格执行交易额度结算业务暂行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防范风险和做好内部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