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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办理中商交在线有限公司交易额度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办理中商交
 在线有限公司交易额度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1月5日 交银办[2001]246号)


各管辖直属分行:
  现将《交通银行办理中商交在线有限公司交易额度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遵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管备〔2001〕0007号文件(见附件)规定,各分支行开办为中商交及其所属分公司办理交易额度结算业务时,须由总行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二、总行目前首先授权北京分行、重庆分行、长春分行办理此项业务的试点,其他分行如需要办理此项业务,应向总行提出申请,由总行批准授权后才能开办此业务。
  三、办理此项业务的分支行必须要求中商交的结算机构(部)开立人民币基本结算账户,要尽力使交易会员在分支行开立人民币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行要规范操作,防范风险和做好内部控制工作。银行专柜设台账,专人负责手工办理该项代理结算业务。随着业务的发展,中商交实行网上交易、电子商务时再做相应的网上银行技术支持系统的开发。

附:        交通银行办理中商交在线有限


          公司交易额度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管备〔2001〕0007号文件规定,为办好中商交在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交)交易额度结算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银行办理中商交交易额度结算业务属代理结算业务,是不形成银行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不承担任何经济风险责任。
  第三条 各分支行开办为中商交及其所属分公司会员办理交易额度结算业务,须有总行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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