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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以日为单位进行排序;
  (二)按客户类资料和交易类资料分类整理;
  (三)将客户类资料按照六类业务的顺序进行排列(开户资料、账户信息变更登记资料、基金账户转指定交易资料、销户资料、挂失资料和更改分红方式资料);
  (四)将交易类资料按照四类业务的顺序进行排列(基金认购资料、基金申购资料、基金赎回资料和非交易过户资料)。
  第十条 代销网点整理资料应保证投资者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包括:项目齐全,联数准确,后附资料齐全。
  第十一条 各代销网点应按月将代销资料按客户类资料和交易类资料分类装订成册后,移交分行集中保管。
  第十二条 各代销网点应指定专人负责代销资料的整理、装订和代销资料在代销网点的保管。

第三章 代销资料的保管、调阅与销毁

  第十三条 各代销分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接收代销网点的代销资料并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各代销分行应为代销资料配备适合的保管条件,客户类资料须永久保管,交易类资料应保管十五年以上。
  第十五条 代销分行必须积极配合总行调阅存档的代销资料,代销资料的保管必须便于总行调阅。
  第十六条 总行有关管理和检查监督部门在需要调阅代销资料时,应向代销分行出示或传真加盖部门公章的书面调阅文书,并由总行调阅部门和代销分行经办部门各自做好调阅记录。
  第十七条 若总行有关管理和检查监督部门在需要调阅代销资料时,未向代销分行出示或传真加盖部门公章的书面调阅文书,代销分行有权拒绝提供客户资料。
  第十八条 代销分行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总行调阅代销资料事宜,专人名单应报总行基金代销注册服务管理中心备案并做好及时更新工作。
  第十九条 代销分行内部有关管理和检查监督部门在需要调阅代销资料所须办理的手续和审批程序由代销分行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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