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
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9月3日 交银办[2001]201号)
上海、北京、郑州、青岛、南京、重庆、武汉、广州、沈阳、深圳、天津、西安、抗州分行:
现将《交通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交通银行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行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正常开展,规范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保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料(下称代销资料)包括开放式基金代销客户类资料(下称客户类资料)和开放式基金代销交易类资料(下称交易类资料)两大类。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客户类资料包括开户资料、账户信息变更登记资料、基金账户转指定交易资料、销户资料、挂失资料和更改分红方式资料。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交易类资料包括基金认购资料、基金申购资料、基金赎回资料和非交易过户资料。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个人客户指年满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的中国居民。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机构客户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代销资料的整理
第七条 网点基金柜在受理开放式基金代销各项业务时,须审核客户提供材料的正确性与完整性。
第八条 代销资料中除按流程规定的作为会计记账附件的有关单据以外,都必须每日归类整理。
第九条 每日日终后,代销网点将当日验收的代销资料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