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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经纪类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佣金等费用,应当从一个固定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集中向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划拨。
  结算公司向证券公司收取手续费等费用,应当从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向结算公司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拨。
  第十五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发行有价证券时,验资专户里的申购资金必须通过清算备付金账户进行划拨。
  确定我行为主办存管银行的证券公司承销非上市证券从客户处所筹集的资金,应当通过证券公司在我行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拨给发行人。
  第十六条 我行应当按证监会规定的格式和时间报送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有关资料。
  我行应当按月向证监会报告所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余额。
  我行应当按月向证监会报告所辖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余额。
  在证监会根据监管需要,调整上述报告周期后,我行应当按证监会要求的报告周期报告。
  第十七条 我行根据证监会要求或遇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出现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用于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和客户提款。
  证券公司和结算公司不得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我行工作人员应当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情况保密。
  我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证监会、开户证券公司和结算公司根据预定的程序所作的查询除外。

第四章 协议与服务

  第二十条 开展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我行应当与证券公司、结算公司签订有关资金存管及代理结算业务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行必须指定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办理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我行应当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清算提供快捷、安全、准确的结算服务,保证本行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汇划在两小时内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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