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5日 交银办[2001]155号)
各分、支行: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现将《交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交通银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入我行,必须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三条 我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备付金的定向划转实行监督。
第四条 我行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接受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五条 我行为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清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我行为结算公司开立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存入结算公司的清算备付金。
第六条 我行为确定我行为主办存管银行的证券公司开立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我行分支机构为确定我行为存管银行的证券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在当地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我行为结算公司分别开立清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验资专户。
第七条 一家证券公司在我行只能开立一个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确定我行为主办存管银行的一家证券公司只能在我行开立一个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