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行公司业务部按照国家国债项目管理办法将我行对国债项目的承贷意见统一上报国家有关部委。
第十二条 国债项目的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在国家有关部委下达后由总行转发给各项目经办行。
第四章 国债项目贷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 经办行须落实专人(项目经理)负责国债项目贷款的管理工作,经办行委派的项目经理,应报总行公司业务部备案。项目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和检查贷款是否按项目实际进度发放和国债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二)经常深入项目承担企业,及时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和项目建设进度。
(三)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
(四)提供各项金融服务,增进银企合作,提高银行综合效益。
第十四条 经办行必须设立“国债专项资金专户”,对国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国债专项资金专户”专门用于国债专项资金的收支。国债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不符合资金规定用途的,经办行不得划拨支付。经办行应保证项目贷款按工期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在贷款条件未落实的条件下发放贷款,也不得不按项目实际用款需求提前发放贷款。贷款资金应按项目设计方案全部用于项目建设,对项目贷款资金挤占挪用的,经办行有权停止划拨支付直至停止贷款。
第十五条 经办行在经办国债项目中发现的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挤占挪用贷款资金或国债专项资金等重大问题,应要求项目单位予以纠正,并及时向总行报告。
第十六条 国债项目贷款的检查。
(一)经办行须建立国债项目贷款专项档案,指派项目经理加强监管,逐笔审核项目贷款和国债专项资金的用途。每笔贷款发放后的15日之内必须进行贷后检查,并按我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填写检查报告表。
(二)经办行须按季监督国债项目贷款执行情况,填写交通银行国债项目贷款季报表(见附件),每季末后10日内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每半年上报国债项目的分析报告,连同季报表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
(三)总行根据经办行上报的季度报表和分析报告,将不定期地对有关国债项目贷款的经办行承办国债项目贷款的日常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针对国债项目贷款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