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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国债项目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总行转发的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国债项目征求意见稿和正式计划。
  (二)各分支行所在地的政府部门、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项目信息。
  第八条 国债项目贷款的预受理。
  部分国债项目(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在正式的项目计划下达之前,国家主管部门将向有关银行下发项目计划的征求意见稿。在接到总行转发的国债项目征求意见稿后,分(支)行公司业务部应立即对项目及项目承担企业进行初步调查,对符合我行信贷投向、预期投资效益良好的项目,可与项目承担企业接洽,但不得向企业出具任何书面形式的贷款意向或贷款承诺。
  分(支)行在确定拟进一步评审的国债项目后,即应将初步调查情况报告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由总行公司业务部审查筛选后,汇总反馈给国家有关部委。
  分(支)行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的初步调查情况报告应包括:
  (一)项目简况,包括项目单位、项目内容、投资构成、建设期、项目预期收益等。
  (二)分(支)行拟承接该项目的理由。
  第九条 国债项目贷款的正式受理。
  分(支)行正式受理国债项目贷款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国家正式下达的国债项目计划,并已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阶段。
  (二)项目符合我行信贷投向,项目承担企业符合我行授信客户的选择标准和条件。
  (三)项目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初步落实。
  (四)项目符合我行规定的固定资产贷款的条件。
  在正式受理国债项目后,分(支)行须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列入国债项目计划的证明。
  (二)分(支)行对项目进行评审的进度安排。
  第十条 经办行须按评审进度计划尽快开展评估和评审工作,对超权限项目应逐级报上级行审批。
  对项目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因故中止项目评审工作的,经办行应及时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报告并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对各分(支)行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完成全部评估和评审程序后,应由最终审批行将项目贷款审批意见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对超分(支)行权限报送总行审批的项目,由总行授信管理部将最终审批意见抄报总行公司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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