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
国债项目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8月1日 交银发[2001]57号)
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国债项目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交通银行国债项目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债项目贷款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国债项目的管理规定,结合交通银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债项目是指用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由国家组织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国家通过安排财政债券资金,吸引银行贷款和地方、企业及其他社会资金,以带动全社会增加投入,推动经济增长。
国债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式主要有项目投资(或投资补助)和银行贷款贴息两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贷款业务,是指我行以国债项目作为贷款发放对象的贷款业务。
第二章 国债项目贷款的承接与申报
第四条 发放国债项目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与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对于经营管理好、还本付息能力强的企业承接的有利于提高我行经济效益的重点项目,应积极争取。对于不确定因素较大,产品市场和技术优势不明显的项目,应谨慎对待。对于异地项目,原则上不予承接。
第五条 国债项目贷款一律按固定资产贷款申报。分(支)行应将符合条件、完成评估的项目按各自审批权限进行审查及逐级报批。
第六条 鉴于国债项目有较高的时效要求,在项目评审材料完整和贷款条件落实的条件下,分(支)行应按照贷款审批权限,优先安排国债项目贷款的评审工作。分(支)行原则上应在接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后30日内,完成权限内的审批和超权限上报总行的申报工作。
第三章 国债项目贷款的操作程序
第七条 国债项目信息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