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制订安保人员的值守规范,建立和登记自助设备运行情况日志。
第四十一条 非故障原因,各类自助机具未经分行私人金融处(部)批准同意,不得随意关机或停机。在关机或停机、重新启动自动取款机(包括存取款机)后,运行管理员必须在客户使用前用太平洋卡试做各类交易,检查钞券箱放置是否正确、客户凭条打印纸是否够用,确认设备能够投入正常运行。
第四十二条 根据自动取款机券钞使用的规律,钞箱中的券钞应尽量备足,确保自动取款机每天的正常使用。发生自动取款机现金库存不足,各分理处(网点)要及时补充券钞。分行电脑处和私金处对自动取款机缺钞情况,要进行实时监控,对因经常缺钞而导致不能使用的自动柜员机,要追究有关运行管理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为确保自动取款机(包括存取款机)走钞畅通,各网点应使用经现金清分机分拣出的七成新以上专用钞券,票面一般为100元和50元两种。钞箱放置后,应向外拉一下,以防止松动。
第四十四条 自动存款机的清钞,必须在录象监控下双人(除必要的保卫人员外)会同进行操作。如果发生自动存款机误收进假钞情况,分理处(网点)运行管理员应及时报告,并作好记录。经支行分管行长和管理部门查看录象确认无误后,上报分行私金处和电脑处备案,同时通知供应商和维保公司共同查明原因,如涉及识钞模块有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同时要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总行电脑部。
第四十五条 自动柜员机装、清钞的领(解)现手续,必须严格按总分行会计出纳制度办理,自动柜员机的轧库(账)时间视各行具体情况而定,但每周至少安排一次。自动柜员机的流水账属重要凭证,轧账结束后,操作员应在上面签字盖章并附在当日传票后送交事后监督。
第四十六条 自动柜员机发生长、短款情况,各分行网点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作相应的处理。
(一)当自动柜员机的流水账与实际库存现金发生不一致时,即ATM发生了现金长款或短款,网点须立即核查流水和清算报表,并将长、短款金额暂作挂账处理。同时,向分行清算部门发出查询书,待查明原因后再作调整。
(二)当自动柜员机的流水与实际库存现金一致,而与清算报表不一致时,即发生了账务长、短款,网点须立即核查流水和清算报表,并将账务长、短款金额暂作挂账处理。同时,向分行清算部门发出查询书,待查明原因后再作调整。
第四十七条 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如发生吞卡情况,持卡人可在次日后营业时间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ATM打印凭条到ATM所属网点办理领卡手续。运行管理员对自动柜员机的吞卡必须在《ATM机吞卡记录簿》上进行逐张登记,持卡人领卡时要认真核对有效身份证件、ATM打印凭条、卡面汉语拼音和签名条等各要素,无误后请领卡人签收。被吞的他行卡片,按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太平洋信用卡的过期卡或超过3个月无人认领的被吞太平洋卡片,一律对磁条进行损毁,并对卡片作剪角或打孔处理,并在《ATM机吞卡记录簿》上做好记录,定期将待销毁卡片抄列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网点保存,一份连同待销毁卡片上交分行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