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需要监控的故障,如通讯故障、机械故障、系统故障等。
第二十九条 分行自助服务区(点)设备运行管理员每隔30分钟检查一次全行自助设备运行状态,每日早晨、中午打印自助设备机具运行状态表。支行(分理处、网点)自助服务区(点)设备运行管理员,每日早晨、中午及下班前,须对自己管理的自助设备运行状态和内外清洁进行检查;安装于网点外的自助设备,除每日利用监控程序进行检查外,实地检查每周不得少于3次。
检查内容包括:电源是否正常,通讯是否正常,流水纸、客户凭条纸是否充足,打印色带是否清晰,设备内外是否清洁,有无机械故障,是否无钞或卡钞等。
第三十条 各级运行管理员发现故障,应利用监控程序或根据自动柜员机反映的故障代码,迅速判明故障类型予以分级排除:
(一)一般故障,网点运行管理员排除,恢复时间<30分钟;
(二)钞满、缺钞,网点运行管理员清、补钞,恢复时间<40分钟;
(三)通讯故障,支行维护维修员排除,排除无效的,报分行科技(电脑)处,由分行技术人员协助解决,恢复时间<24小时;
(四)机械故障,分行维护维修人员或专业公司技术人员排除,恢复时间<24小时;
(五)系统故障,属分行系统故障的,由分行电脑部门排除;“全国通”、“跨行通”系统发生故障,需由总行帮助解决的,由分行私金部会同电脑部书面向总行电脑部和私金部报告,由总行协调解决。
第五章 自助服务区(点)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自助服务区(点)的安全管理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的综合防范机制,所属单位的负责人为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自助服务区(点)的选址、设计、安装,在考虑市场需要的同时还要遵循保证安全的原则。服务区、维护区、监控区分割要合理,保证基础设施的安全性,同时业务操作区和监控值班室还必须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第三十三条 自助服务区(点)必须安装与当地公安部门和分支行保卫部门报警中心联网的报警设施,并经当地公安部门验收合格才能对外营业。报警系统应安排专人维护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自助服务区和自助服务点(离行式)必须配备保安人员日夜24小时值守,值班人员应承担自助服务区(点)的执勤和守卫任务,严防盗窃、抢劫、破坏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生,维护正常的营业秩序,确保银行资产以及客户的人身安全,做好消防安全等工作。值班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后方可上岗,严禁发生脱岗、空岗现象。
第三十五条 自助服务区(点)必须安装24小时全方位监控设备,做到监控无盲区,确保人员进出和交易操作全过程有清晰、不间断的录像资料以备查阅。安装监控设备时应避免将探头直接对着自动柜员机的操作(密码)键盘。保安人员应加强自助设备运行情况的监控,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排除。同时各行应指定专人负责对监控设备的维护。当监控设备发生故障一时无法修复的,应暂停对监控部位的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