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分行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需求报告和《设立自助服务区(点)需求汇总表》,会同分行私金、电脑、保卫及基建部门对需求报告中拟提的具体方案进行实地勘察。勘察内容包括:
(一)现场勘察需求报告中拟设地点周边区域的商贸繁华、居民密集、科教文卫机构、服务群体层次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数量等市场情况,对预测前景进行评估;
(二)核实支行需求报告中有关发卡量、卡存款、卡交易量、全国通及跨行通交易量等数据情况;
(三)勘察拟设地点周边的治安及通讯线路情况;
(四)根据实地位置、房屋结构、面积等综合情况,对所设自助服务区(点)类型、机具配置及实施方案作出评估,最后完成《自助服务区(点)需求勘察汇总情况表》。
第九条 自助服务区(点)的类型确定可参考下列基本内容:
(一)位处人流、物流、资金流市口,如繁华的商业区、批发市场、大专院校、高收入住宅小区、星级宾馆、旅游风景点等,周围无本行营业机构,符合本规范第十四条空间面积要求的地点,可设立自助服务点(离行式)。
(二)分支行营业厅及地段优良、储源丰富、需求旺盛的营业机构,符合本规范第十四条空间面积要求的,可设立自助服务区(联行式)。
(三)有交易需求,且具发展潜力,布点合理,但暂不符合本规范第十四条空间面积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该地段暂可设立单机式自助服务点。
(四)位处黄金地段、卡资源丰富的繁华商业区、大专院校、高收入住宅小区、星级宾馆等附近,暂不具备建立自助服务点(离行式)空间面积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银亭式自助服务点。
第十条 自助服务区(点)设立运行一年后,单台ATM机日均交易(不包括查询)应达到70笔以上,如达不到要求的,分行主管部门应督促支行采取有效措施。三个月后仍无改观的,主管部门应采取调整措施,或迁移设备台数,或减少设备配置计划。对单台ATM机日均交易(不包括查询)达到300笔的,业务发展又有潜力的,主管部门应考虑增加设备台数。
第十一条 自助设备的申报一般由各分行私金处(部)负责向总行私金部编制上报年度设备购置计划,编报自助设备购置计划按以下要求和步骤:
(一)以《自助服务区(点)需求勘察汇总情况表》为依据,参考本规范第九条内容,结合各行年度机构建设规划,统计出各类自助设备的申购数量。
(二)以效益为原则,在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前提下,依据各分(支)行计算日的发卡量、卡存款、卡交易量、消费量、代理业务量、“全国通”及“跨行通”交易量……等各项变量因素和现有设备占用资金数,编制《申购自助设备资金分配考核表》,计算出各支行年度“应占用设备资金”和“应追加的设备资金”(各项变量因素所占权重可根据年度业务发展目标和要求进行调整)。
(三)根据《申购自助设备资金分配考核表》和上年各类自助设备购置价格,匡算出本年度本行申购设备数量,并确定具体品牌、种类、型号,汇总编制《分行年度自助设备申购计划表》。
(四)分行主管部门将《自助服务区(点)需求勘察汇总情况表》、《申购自助设备资金分配考核表》及《分行年度自助设备申购计划表》等材料作为一套完整的年度新设自助服务区(点)需求报告,经分行领导审批后上报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