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
《交通银行总行授信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5月8日 交银办[2001]112号)
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总行授信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参照本办法制定落实相应的检查制度。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交通银行总行授信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行授信工作的检查职责,规范全行授信业务运作,促进贷后管理制度化,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授信检查是指总行对分支行各类授信业务运作和管理实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三条 检查的对象。各分支行经办的各类授信业务,原则上不包括已移交风险管理部门处理的授信业务。
第四条 检查目的。旨在检查受检单位是否切实依照授信业务管理规定及程序执行、有无疏漏偏差,以便及时补救;并检讨当前的业务程序与管理是否完善,提出对全行信贷政策、信贷流程和信贷管理状况的改进意见,推动授信业务规范运作,增进管理绩效和业务收益。
第五条 授信检查的要点:
(一)贷款对象是否符合国家经济、金融政策;
(二)信贷档案结构是否完整,档案内容是否具备风险判断所需要的信息资料;
(三)贷款发放是否符合信贷流程的规定,尤其在执行审贷分离、贷审会制度和审批权限方面有否违规违章现象;
(四)有条件授信业务是否按照审批条件落实执行;
(五)对担保和抵押品的控制程度;
(六)授信申请和实际使用的用途是否一致;
(七)授信后的检查频度和检查情况;
(八)授信后风险变化情况以及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措施;
(九)前次检查提出的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成效;
(十)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贷款五级分类、综合授信以及其他各种授信业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检查的事项。
第六条 检查原则。授信检查须优先检查风险较大的授信,即体现“风险优先”原则;检查需达到一定的覆盖率和具有代表性,即体现“判断真实”原则,要求抽查比例至少在授信总额的30%以上,使检查的结论符合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