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控制授信业务审批权限,把住贷款审批关。
贷款的审查和审批是基层分支行信贷流程管理中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其质量和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关系到贷款决策的正确与否,影响到我行信贷资产的质量。
第一,各基层分支行都要严格按照总行的规定,将授信业务审批权集中在分支行本部。要严格实行贷审分离制度,严格执行总行授予各分支行的授信业务审批权限,严格执行总行有关信贷管理规定,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规范授信的审查要求和审批程序,切实做到各岗位、各环节合规操作,谨慎审批。
第二,各分支行授信处是对客户授信业务进行审查的专业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严格按照总行有关做好授信业务审查报告规范化工作的要求,对本行信贷业务经营单位提交的客户授信调查报告进行全面审查分析,尤其要严格审查客户的资信程度、财务基础、贷款用途、还款能力、担保状况和综合效益等情况,以客户的最终还款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对其是否授信以及授信额度的大小。并要认真复测信用评级结果,撰写授信审查报告。提交各级贷审会审议的评估报告必须依据确实,分析详尽,严格杜绝审查报告简单化或单纯概念性结论,在贷审会审议通过后,按权限送交有权审批人审批。对首笔贷款、总分行联动贷款、集团客户(牵头行)综合授信以及超权限需上报总行或上一级分行审批的项目,亦必须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承担全面、真实、准确报告复审材料和复审意见的授信审查责任。
第三,各分支行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客户的综合授信管理,要把贷款业务、信用证业务、承兑汇票业务以及担保业务等表内外可能发生信用风险的业务统统纳入综合授信体系。对企业集团、跨国公司等客户的授信要从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大背景下进行评价和审查。处于集团授信牵头行地位的分行对全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安全运行负有十分重要的责任,必须从一个法人的角度出发,加强对集团母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的分析工作,作出全面、准确的评价,向总行报告和向相关分行通报,控制与防范跨行间客户联动业务的整体性风险。
第四,各分支行必须严格执行总行制订下发的《
交通银行分支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交银发〔2001〕48号)和交通银行岗位分级授权制度,切实按照贷款原则和贷款条件,坚持集体审贷、专家审贷、投票表决。贷审会通过的贷款,行长有权否决,贷审会否定的贷款,行长无权放行。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授信,必须上报总行,不准超越权限审批,不准先斩后奏。总行批复的有条件授信,必须严格落实后才能放贷,不准放松或降低条件。全行要坚决严禁越权或化整为零变相越权发放贷款;严禁违规向不具备贷款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严禁违规向企业发放关系人贷款;严禁违规发放股本投资性贷款;严禁发放以贷收息贷款;严禁将“绿色通道”当作省事便道和防空洞;严禁办理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严禁发放个人股票质押贷款;严禁开办零首付方式的住房贷款;严禁贷款给企业买股票;严禁承兑融资性汇票;严禁用银行承兑汇票资金或贴现资金进入股市或期货市场;严禁高息揽存或变相高息揽存。对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直至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