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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
 贷款五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4月6日 交银发[2001]28号)


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由于五级分类子系统需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各分支行2000年末五级分类结果的上报时间可推迟至6月底,2001年6月末五级分类结果的上报时间可推迟至9月底。

附一:      交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要求,为了切实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信贷经营管理与国际接轨,推进和规范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五级分类采取定期分类、实时监控和及时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分类对象

  第三条 年度分类对象为上年末各类本外币授信余额,年中分类对象为当年6月末本外币贷款余额及利息。
  第四条 本外币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本金及利息、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尚未并账账外贷款和非定向委托贷款,其中:
  1.人民币贷款分类余额为人民币信贷收支月(日)统计报表中“各项贷款”余额;
  2.外币贷款分类余额为外汇信贷月(日)报表中“各项贷款”与“境外筹资转贷款”之和;
  3.利息分类余额为1321应收利息和1322应收贷款欠息之和;
  4.承兑汇票分类余额为“3625应收承兑汇票”人民币余额;
  5.信用证分类余额为“3623应收开出信用证”外币余额与“3625应收承兑汇票”外币余额之和;
  6.保函分类余额为“3621应收开出保证凭信”本外币余额。
  第五条 五级分类以单笔授信业务为分类对象,不采取拆分法。当一笔个人贷款同时存在未到期、逾期等多种状态时,应将整笔贷款列入该笔贷款所处的最次类别。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授信业务可以进行批量处理:
  1.有全额保证金或者以足额国债、存单作质押的承兑汇票、信用证和保函;
  2.正常类个人贷款;
  3.“只欠息,不欠本”的纯欠息户;
  以上三类授信业务可以以支行为单位进行批量处理。
  4.同一客户在分类时点上有多笔承兑汇票、信用证或者保函,分类时已到期并正常兑付的,可以以客户为单位进行批量处理,但是不同种类的不能归并。

第三章 分类标准

  第七条 五级分类标准须严格遵循中国人民银行的分类标准,以风险为基础,将授信业务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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