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行出具提货担保书时应扣减信托收据(T/R)额度,并开始计算信托收据期限。
(四)提单、商业发票和装箱单等单据的复印件或传真件必须由申请人盖章确认后一次性提交,不得改单。单据复印件或传真件内容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印章和签字必须清晰。
(五)我行对出具的提货担保书应进行专项登记并跟踪监督。待正本提单到达后,我行必须留存一联正本,并督促申请人及时用提单向运输公司换回提货担保书。
(六)提货担保申请人在单到后30天内未将提货担保书退还我行,我行应自行用提单向运输公司换回提货担保书,并要求申请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四十条 信托收据(T/R)贷款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信托收据(T/R)贷款项下,借款人支用额度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信托收据贷款申请书;
2.信托收据;
3.我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在银行可控制货权的即期信用证项下,我行对外付款时释放客户的信用证开证额度,同时扣减信托收据(T/R)额度,并开始计算信托收据期限和融资利息;
(三)在银行不能控制货权的即期信用证或远期信用证项下,开证时即扣减信托收据(T/R)额度,到单时或我行承诺付款时开始计算信托收据期限,我行对外付款时开始计算融资利息。
第五章 额度授信的后续管理
第四十一条 信贷经营部门应建立客户贸易融资额度档案,定期对授信客户进行检查:
(一)单笔融资支用以后15天内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该笔融资的使用情况;以后按月进行跟踪检查,直到该笔融资归还;
(二)按季对客户及保证人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信用情况、重大事项和抵押物和质押物(权利)等进行全面检查;
(三)融资到期后客户未能履约,在2个工作日内必须对客户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对涉及代理行的贸易融资业务,金融机构业务部门应负责监控代理行的风险。当代理行出现严重的问题并影响到其对外付款的能力,金融机构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信贷经营部门和结算部门。
第四十三条 客户出现贸易融资额度合同中规定的违约情形,或国内外政治、经济、金融局势出现重大变化足以影响我行在融资项下权益的,信贷经营部门报主管行长批准后,可中止客户使用贸易融资额度,情况严重时应解除贸易融资额度合同。
贸易融资额度被中止使用后,应要求客户或担保人采取措施使违约得以终止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我行不可控制因素解除后,信贷经营部门报主管行长批准,可同意客户恢复使用贸易融资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