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出口托收贷款额度
第二十六条 出口托收申请人支用额度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托收委托书;
(二)出口合同正本或复印件;
(三)出口合同规定需要提交的全套物权单据;
(四)我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出口托收贷款额度仅限于在付款交单(D/P)结算方式下对客户提供短期融资,不得用于在承兑交单(D/A)或光票托收下对客户提供融资。
第二十八条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汇票或发票金额的80%。
第二十九条 贷款期限应是合理的寄单索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如收到代收行发来付款人拒付的通知,则出口托收贷款自动到期。
第三十条 出口托收贷款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要求托收申请人将其投保的出口信用险保险单项下的相关权益转让给我行;
(二)出口托收项下款项收妥后,应立即归还我行的融资。在扣除我行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将余额解付托收申请人账户。收汇款项不足弥补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差额部分应向托收申请人追索;
(三)如付款人拒付,我行有权向出口托收申请人追索出口托收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四节 远期信用证汇票贴现及应收款买入
第三十一条 远期信用证汇票贴现及应收款买入是指银行根据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在开证行对远期议付信用证或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承兑后,对该汇票进行贴现;或在开证行确认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付款到期日后,买入该信用证项下应收款的行为。远期信用证汇票贴现及应收款买入后,我行保留对贴现申请人的追索权。
第三十二条 只有对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含A级)的客户,才能办理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应收款买入业务。
第三十三条 汇票贴现及应收款买入金额为汇票或发票金额扣除利息后的余额。
第三十四条 在对开证行授信期限许可的范围内,汇票贴现的期限为从贴现日到银行承兑到期日的期限,应收款买入的期限为从买入日到开证行付款到期日的期限。承兑到期日或付款到期日为开证行或付款人所在地的法定休假日,以法定休假日的次日为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