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为申请人开立银行不能控制货权的即期信用证;
2.银行为申请人开立远期信用证;
3.银行为申请人办理提货担保;
4.银行在信用证付款到期日向申请人提供短期融资(即信托收据贷款)。
对出口项下的远期信用证汇票贴现及应收款买入业务,使用代理行额度进行融资,不占用上述五种客户额度。
第四条 贸易融资额度必须在核定一般授信额度基础上或纳入一般授信额度内同时核定。贸易融资额度原则上以美元为单位表示,包括在一般授信额度之内时,可相应折为本币表示,同时标明折算时的汇率。
第五条 贸易融资额度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在客户信用等级不变的情况下,贸易融资额度最长可延续使用三年。
第二章 客户资信调查评价
第六条 申请我行贸易融资额度的客户,必须是在国内正式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有权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除了要符合我行信贷审查的一般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进出口业务经营权;
(二)具有稳健的经营作风、稳定的进出口贸易渠道和良好的贸易记录;
(三)生产加工型企业,年进出口贸易额在500万美元以上;
(四)单纯贸易企业,年进出口贸易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
(五)与银行往来记录良好,或在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一年以上的客户,无垫款、逾期借款及欠息。
第七条 信贷经营部门受理客户的申请后,根据《客户评价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客户进行调查评价,着重评价客户的下列情况:
(一)客户主要经营范围、进出口商品市场状况和市场前景、客户在市场中的地位,近三年进出口贸易业务量及盈利情况;
(二)是否发生过重大经营失误、不履约、被欺诈或欺诈他人情况,是否与贸易对手发生重大纠纷和诉讼事件,在外管局和海关方面有无不良记录;
(三)有无影响客户进出口商品经营的重大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因素及政策因素;
(四)客户上一年度进出口计划的完成情况、本年度或下一年度进出口计划的可行性,客户自有流动资金的保障程度;
(五)客户进出口贸易主要结算方式,客户在我行进出口结算情况和往来记录;
(六)客户的负债和偿债情况(包括直接借款、授信额度和进出口贸易融资额度)、目前垫款、逾期借款及欠息情况,客户对我行的负债和偿债情况;
(七)客户使用我行贸易融资额度的累计业务量和额度利用率、额度周转天数,有无出现逾期或垫款,逾期或垫款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