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远期议付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应只对有代理行额度的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办理贴现或应收款买入。贴现和应收款买入时占用代理行额度,不占用客户的贸易融资额度。与远期议付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相比,由于延期付款信用证不使用汇票,对其融资不受
票据法的保护,我行的地位不优于信用证受益人,我行所承担的风险较高。因此,《规定》中明确只有对A级以上(含A级)的客户,才能办理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应收款买入,同时应对出口商的资信和有关贸易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
各行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规范贸易融资业务操作,提高贸易融资服务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贷款通则》、《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及有关外汇业务管理方面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贸易融资额度是指我行为从事进出口贸易客户核定的,用以满足其短期融资需求的可循环使用的综合或单项额度。
第三条 贸易融资额度分为下列五种额度:
(一)信用证打包贷款额度,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将开证行开立的以借款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及修改(如有)正本留存,对借款人发放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备货的贷款的最高限额。
(二)出口议付额度,指银行根据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的资信情况,在其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后,依据开证行的议付委托,将议付金额先行解付给出口商,然后凭单据向开证行索回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短期融资最高限额。
(三)出口托收贷款额度,指银行办理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时,在出口商交单后向其提供的短期融资最高限额。
(四)信用证开证额度,指银行为申请人开立银行可控制货权(即信用证要求提交全套海运提单,或要求提交收货人是开证行的空运单)的即期信用证时,对申请人的最高融资限额。
(五)信托收据额度(T/R)额度,是指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在其出具信托收据的前提下,以信托方式向开证申请人交单放货所提供的短期融资最高限额。包括以下四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