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申请人的评价分析是否准确、合理;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行按照信贷授权权限对信贷证明业务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对于额度授信客户,在授信额度及其有效期内,按照建设银行有关额度授信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章 对外出具
第十四条 审批同意后,经办行与申请人签署《出具银行信贷证明协议书》一式两份,经办行与申请人各执一份。《出具银行信贷证明协议书》须采用建设银行统一的格式文本(附式3)。
第十五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经办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外出具《银行信贷证明书》:
(一)银行信贷证明申请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
(二)建设银行与申请人签署了《出具银行信贷证明协议书》并已生效;
(三)申请人已按建设银行规定支付信贷证明业务手续费。
第十六条 经办行出具《银行信贷证明书》一式三份,一份由经办行归档留存,一份交给申请人并取得《出具银行信贷证明收妥确认书》(附式4),一份交会计部门登记表外科目“9225贷款承诺”。
第十七条 出具的《银行信贷证明书》原则上应采用建设银行统一的格式文本(附式5-1、2),确需使用招标方提供的文本格式的,必须经一级分行(含)以上的法律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八条 经办行在出具《银行信贷证明书》前向申请人一次性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承诺金额×费率),具体收费标准为:
(一)AAA、AA级客户按照承诺金额的0.5‰至1‰收取;
(二)A级以下(含A级)和未评级客户按照承诺金额的1‰至2‰收取。
第十九条 《银行信贷证明书》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招标书确定的招标项目施工期限。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银行信贷证明书》出具后,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应及时登记台账,台账基本内容包括出具日期、申请人、申请人企业法人代码和贷款卡号、招标人、招标项目名称、承诺金额、《银行信贷证明书》有效期等。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中标后,经办行应按照建设银行有关贷后管理规定对客户情况及中标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完成检查报告,归档备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是否仍然符合建设银行的规定;
(二)申请人经营状况是否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