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或同级财政部门认可的近3年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成立不足3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告;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或中外合作企业,须提供《公司章程》或经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申请该项信贷证明业务的证明文件(原件);
(五)建设项目招标文件;
(六)如使用招标方《银行信贷证明书》文本格式的,须同时提供招标方的《银行信贷证明书》文本格式;
(七)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经办行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按照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二)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三)提交的《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申请书》的内容和形式:
1.是否逐项填写《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申请书》;
2.填写的内容与经办行掌握的情况是否基本一致;
3.加盖的公章是否清晰,与营业执照和贷款证(卡)上的企业名称三者是否一致。
(四)相关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1.营业执照、贷款证(卡)、资质等级证书等是否经年审合格;
2.财务报表是否有会计(审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同级财政部门的核准意见;
3.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4.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是否规定须提供《银行信贷证明书》。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 经办行对申请人资格条件和提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对同意受理的,进行调查与评价;对不同意受理的,将申请人材料予以退回,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第九条 经办行按照建设银行有关客户评价的规定对申请人开展客户评价工作,填写客户评价报告。对于已进行客户评价且在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可使用前期客户评价报告作为本次对申请人的评价结果,如申请人近期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须对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调查评价完成后,经办行按照建设银行规定的申报格式准备申报材料,按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审查人员负责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报材料是否正确、完整、合规;
(二)申请人资格和条件是否具备;
(三)招投标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银行信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