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
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0月11日 建总发[2001]131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1年9月24日经中国建设银行总行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报告。
附: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9月24日总行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贷证明业务的操作和管理,促进信贷证明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贷款通则》及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证明业务,是指建设银行根据申请人(投标人)的要求,以出具《银行信贷证明书》的形式,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中标后,在中标项目施工过程中,满足申请人(投标人)在《银行信贷证明书》项下承诺限额内用于该项目正常、合理信用需求的一种表外信贷业务。
第三条 《银行信贷证明书》项下的承诺额度纳入一般授信额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外币信贷证明业务。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 建设银行受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提出的信贷证明业务申请:
(一)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信用记录良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具有偿还《银行信贷证明书》项下贷款的可靠资金来源。
第六条 申请人向建设银行申请出具信贷证明时,须填写《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申请书》(附式1),并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证明业务申请提交材料清单》(附式2)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卡卡号及查询密码、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