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总稽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稽核中心总稽核享有下列职权
  1.列席中心驻在行及分管地市行的党委会、行长办公会及重要的经营管理分析和决策会议,有权调阅分管行上述会议记录;
  2.独立签发稽核报告,向一级分行报告的同时抄送有关行;
  3.对违规、违法经营问题和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经请示一级分行总稽核同意,可以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4.对稽核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事件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报请一级分行总稽核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5.对本中心稽核人员的聘用、晋级、调动、奖惩、调资,有权向一级分行总稽核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总稽核的职责

  第九条 一级分行总稽核的主要职责
  1.组织领导辖内的稽核工作;
  2.根据总行年度稽核工作部署,结合本行实际,领导拟订本行稽核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独立审定签发稽核报告,对反映不清或有重大问题遗漏的,责成稽核组重新核实或补充相关内容;
  4.对稽核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违法经营问题及时独立向总行报告;
  5.不定期对分行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及其他情况进行研究分析,专题上报总行;
  6.组织实施总行布置和一级分行行长交办的其他稽核工作。
  第十条 稽核中心总稽核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稽核中心的日常工作的全面管理;
  2.依据一级分行的稽核工作计划,领导拟订本中心稽核工作计划,经一级分行批准后,组织实施;
  3.独立审定签发稽核报告,对反映不清或有重大问题遗漏的,责成稽核组重新核实或补充相关内容;
  4.对稽核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违法经营问题及时向一级分行总稽核报告;
  5.组织实施一级分行交办、分管地区行委托并经一级分行批准的其他稽核项目。

第五章 总稽核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总稽核的工作报告制度
  一级分行总稽核要不定期地向总行报告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稽核中心总稽核要不定期地向一级分行总稽核报告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