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稽核中心总稽核享有下列职权
1.列席中心驻在行及分管地市行的党委会、行长办公会及重要的经营管理分析和决策会议,有权调阅分管行上述会议记录;
2.独立签发稽核报告,向一级分行报告的同时抄送有关行;
3.对违规、违法经营问题和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经请示一级分行总稽核同意,可以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4.对稽核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事件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报请一级分行总稽核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5.对本中心稽核人员的聘用、晋级、调动、奖惩、调资,有权向一级分行总稽核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总稽核的职责
第九条 一级分行总稽核的主要职责
1.组织领导辖内的稽核工作;
2.根据总行年度稽核工作部署,结合本行实际,领导拟订本行稽核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独立审定签发稽核报告,对反映不清或有重大问题遗漏的,责成稽核组重新核实或补充相关内容;
4.对稽核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违法经营问题及时独立向总行报告;
5.不定期对分行内部控制、风险防范及其他情况进行研究分析,专题上报总行;
6.组织实施总行布置和一级分行行长交办的其他稽核工作。
第十条 稽核中心总稽核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稽核中心的日常工作的全面管理;
2.依据一级分行的稽核工作计划,领导拟订本中心稽核工作计划,经一级分行批准后,组织实施;
3.独立审定签发稽核报告,对反映不清或有重大问题遗漏的,责成稽核组重新核实或补充相关内容;
4.对稽核检查发现的重大违规、违法经营问题及时向一级分行总稽核报告;
5.组织实施一级分行交办、分管地区行委托并经一级分行批准的其他稽核项目。
第五章 总稽核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总稽核的工作报告制度
一级分行总稽核要不定期地向总行报告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稽核中心总稽核要不定期地向一级分行总稽核报告工作,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