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稽核除符合《中国银行选拔任免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
1.具有较强的一级法人观念,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勤政廉洁;
2.熟悉中国银行基本业务工作,精通1-2种业务,一级分行总稽核应基本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业务水平,稽核中心总稽核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调查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4.具有比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5.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序,在银行工作五年以上。
第五条 一级分行总稽核的任免程序
一级分行总稽核的任免,除执行《中国银行干部任免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外,须执行以下程序:
一级分行总稽核人选一般由分行党委推荐,也可由总行稽核部直接向总行党委推荐。总行人力资源部考察总稽核推荐人选后,须取得总行稽核部书面意见,上报总行党委。
总行稽核部根据各分行总稽核本人表现和工作能力可向总行党委提出调整意见。
第六条 稽核中心总稽核任免程序
稽核中心总稽核的任免,除执行《中国银行干部任免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外,须执行以下程序:
中心总稽核人选可由一级分行总稽核向分行党委推荐;稽核处参与人教处对中心总稽核人选的考察。分行党委讨论确定中心总稽核人选前,要征求分行总稽核的独立意见。
分行总稽核根据稽核中心总稽核本人表现和工作能力,可向分行党委提出调整意见。
第三章 总稽核的职权
第七条 一级分行总稽核享有下列职权
1.列席分行党委会、参加行长办公会、行务会议和重要的经营管理分析及决策会议;
2.独立签发稽核报告,在报总行的同时抄报分行行长,分行行长不得干预稽核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对稽核检查中涉及一级分行本身及管理责任上的问题,有权单独向总行直接报告;
3.对违规、违法经营问题和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提请分行行长处理;
4.对稽核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事件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报请分行党委作出处理决定;
5.参加分行党委召开的研究稽核工作和稽核干部任免的扩大会议;对稽核人员的聘用、晋级、调动、奖惩、调资,有权向分行党委提出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