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总稽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1年12月31日 中银发[20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今年3月,刘明康行长在国内一级分行总稽核高级研讨班上就现行稽核管理体制下加强对总稽核的管理和考核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明确一级分行总稽核由总行统一管理,直接向总行负责并报告工作。多数分行总稽核能够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向总行一级法人负责的职责。根据新的管理要求,部分分行总稽核已经独立向总行直接报送报告。
近期,刘明康行长就进一步增强一级分行总稽核的独立性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一级分行总稽核要独立向总行行长、主管副行长及总行稽核部直接报送报告,不受所在分行干预。为此,总行要求各一级分行总稽核坚持对总行一级法人负责,从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化解风险的角度深入研究一级分行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建议,不定期地向总行直接报送独立的专题报告,并及时反映相关问题。
根据以上要求,为从制度建设上进一步保证总稽核工作的独立性,明确一级分行总稽核对总行直接负责并报告工作,加强总行对一级分行总稽核的管理,总行将原《中国银行总稽核工作管理制度(试行)》(中银稽(人)〔2000〕49号)修订为《中国银行总稽核管理暂行规定》,现随文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总稽核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总行对稽核工作的统一领导和一级分行的辖内垂直管理,保障总稽核独立行使职权和充分履行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一级分行及辖内稽核中心设置总稽核,城区或城郊稽核中心不设置总稽核。
第三条 一级分行总稽核由总行统一管理,在总行和本行行长领导下专司稽核工作,直接向总行负责并报告工作。
稽核中心总稽核在一级分行总稽核领导下专司稽核工作,向一级分行总稽核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级分行行长必须支持并保障总稽核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章 总稽核的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稽核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