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总稽核每年1月5日前要向总行递交上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总稽核履行工作职责职权的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管理思路、工作重点及工作成效;区域内各机构的高层管理情况、内部控制状况、风险评估意见及重大隐患,区域内各机构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稽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思路或建议;稽核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情况;对加强海外行稽核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总行对稽核中心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稽核中心按照总行规定与要求、海外机构驻在地监管规定与要求,以及按照国际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以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稽核工作,采取适当的程序、方法与措施,确保稽核工作质量,降低稽核风险。对因违反上述要求和稽核人员道德准则而造成稽核错失、未能发现本可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有隐瞒不报、失职等行为的,稽核人员承担稽核责任,稽核中心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视情节轻重,按照(参照)中国银行总行或/和稽核驻在地机构有关员工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章 稽核中心与区域内各机构的关系
第二十八条 稽核中心系总行直接派出机构,履行对区域内各机构的稽核监督职责,并行使各机构内部稽核职能。
第二十九条 区域内各机构应针对稽核报告进行认真整改落实,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对内外审稽核检查的整改落实,由机构总经理负首要责任,并纳入总行对其经营管理绩效考核中。
第三十条 区域内各机构在营业中发生舞弊、欺诈、串谋等犯罪案件,发生经营(可能)损失,出现当地司法部门认定的洗钱涉案,或其他应报事项,要即刻呈报本区域稽核中心,重要事项同时上报总行稽核部。隐瞒不报者,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各机构有关负责人在本条下的报告职责,要明确写进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说明中。
第三十一条 各机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需由稽核调查、检查、核查或需由稽核参与的事项,稽核中心应视情况优先满足。
第三十二条 区域内各机构的经营管理政策、制度、规定、操作规程等文件,以及当地监管规定和要求,要向稽核中心和总行稽核部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