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稽核中心人员的薪金、奖金、晋级、出差标准、员工贷款、保险、福利等,比照驻在地分行规定执行。
第六章 稽核中心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中心实行总稽核第一责任人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中心总稽核的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总行稽核工作部署,制定中心稽核工作计划,报经总行批复后组织实施;
(二)保障总行有关稽核工作的政策、制度、规定等得到有效贯彻和遵循;
(三)审定、签发稽核报告;
(四)监督被查机构对重大问题的整改落实;
(五)确保对总行的信息沟通直接、有效;对稽核检查以及其他渠道发现的重大违规、违法经营问题和隐患,及时向总行报告;
(六)保持与被查机构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联系,了解掌握有关监督意见;
(七)有效实施并不断完善对中心自身的内部管理;
(八)建设、培养一支素质过硬、作风优良、业务熟练、精干高效的稽核人员队伍;
(九)组织实施总行交办的其他稽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总稽核的主要职权为:
(一)有权列席区域内机构的总经理室会议、行务会议、各类委员会会议和重要的经营管理分析及决策会议;
(二)审定稽核方案,签发稽核通知书、稽核报告等各种稽核公文;
(三)对违规违法经营和可能造成重大经营损失的行为,有权提出制止建议并提请机构总经理室研究处理;
(四)对稽核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事件的责任人,有权提出处理建议;
(五)对稽核检查涉及海外机构总经理室成员的重大问题,有权直接向总行报告。
第二十三条 总稽核定期或不定期向总行报告工作,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稽核报告由中心总稽核签发,稽核报告主送被查分行。重要稽核报告同时主送总行稽核部,一般性稽核报告由中心每季度综合摘要汇总后分别于每年的3、6、9、12月20日前报送总行稽核部。
第二十五条 为便于总行监控和掌握情况,加强总行与稽核中心工作的指导与协调,稽核中心要在每月5日前向总行稽核部上报上月工作动态,及时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