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中心成立以后,各机构原则上不再设立隶属于自身的内部稽核部,其内部稽核职能由中心行使。各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设立内部合规员(Com-pliance Officer)或内部控制员(Internal Controller),直接向总经理室报告工作,接受稽核中心的指导,负责与稽核中心的信息沟通、联络工作。
第四章 稽核中心人事管理
第十一条 稽核中心配总稽核一名,根据各个中心的具体情况,可以适量配备副总稽核、总稽核助理若干。中心的“总”级人员由总行任免、调配和管理。其他人员的任免由中心总稽核室决定并报备总行,由中心自行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的当地员工从所辖各行择优招聘,辅之以社会招聘。中心人事方面的行政事务(包括员工招聘、档案管理、工资、奖金、福利的发放等)委托驻在地分行代管。
第十三条 外派稽核人员由总行稽核部提出建议,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后按外派程序办理。外派稽核人员的内部管理由驻在地分行代为负责,与其他外派人员同等对待,按总行对外派人员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总行稽核部协助人力资源部对中心总稽核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奖惩,其他员工由总稽核负责,其中,高级经理以上人员的考核结果要报备总行稽核部。员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且不能在中心一级解决的,可径向总行稽核部反映。
第五章 稽核中心预算及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中心为非盈利单位,实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总行批准的制度。
第十六条 稽核中心在每年底上报下年度稽核工作计划的同时,上报下年度的中心财务预算,经总行稽核部初审后,转由财会部审核、批复。追加预算同此。
第十七条 中心费用按人事费用、业务费用两个总额分别控制,不允许互相调剂使用。总行不对人事、业务两项费用下的细项进行控制,中心在做财务决算时应把各细项的增减变化情况列明,并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稽核中心正常运转所需一切费用开支,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福利、差旅、办公条件支出(含办公室、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具等的使用、购置、维护费用)等,由区域内各行按照受益程度(接受稽核、检查和服务的多寡)、资产负债规模、员工数量等一项或多项标准分摊。经协商区域内各行后,稽核中心制定相对合理的、详细的分摊方法和计算依据,上报总行稽核部初审,转由财会部审批后执行。中心在驻在地分行开设内部管理账户,单独核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