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为加强对稽核中心的管理,规范稽核中心的运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稽核中心的名称和覆盖机构
第四条 根据我行海外机构的分布状况,划分为三个稽核中心,分别为:
中国银行亚太稽核中心(Bank of China Internal Audit Centre,Asia - pacific Re-gion),覆盖香港、澳门、新加坡、澳大利亚、泰国、越南、马来西亚等亚太国家和地区的机构,以及总行香港外汇交易中心、亚太信息中心、非银行公司等单位,驻在地香港。
中国银行欧洲稽核中心(Bank of China Internal Audit Centre,Europe & Africa),覆盖英国、法国、德国、卢森堡、意大利、俄罗斯、赞比亚、南非等欧洲、非洲地区的机构和哈萨克斯坦、总行欧洲信息中心、驻在地伦敦。
中国银行美洲稽核中心(Bank of China Internal Audit Centre,North & SouthAmerica),覆盖美国、加拿大、巴拿马、开曼等北美洲、南美洲地区的机构,以及总行美洲信息中心,驻在地纽约。
以后如建立新的海外机构,原则上按其所在洲域,分别归属上列三个稽核中心的覆盖范围。
第五条 中国银行亚太稽核中心与中银香港稽核部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运作方式。
第六条 鉴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在东京设立直属总行稽核部领导的稽核机构,与东京分行合署办公,负责日本、韩国机构的稽核工作。总行对其的管理及其自身运作,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 稽核中心的性质、定位
第七条 稽核中心为总行的派驻机构,接受总行稽核部的直接领导,直接向总行稽核部报告工作。
第八条 稽核中心的人员编制、内设机构及其调整,由中心根据该地区内的机构状况、业务规模、风险程度、员工总数等因素提出建议,由总行稽核部审核,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九条 稽核中心的成立,有利于稽核人员的集中管理、使用,但不意味稽核人员在地域上的绝对集中。各中心可根据自身覆盖区域内的机构分布状况和工作需要,在报经总行批准后,设立常驻某机构的稽核单位或派驻常驻稽核人员。中心应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加强对上述派驻单位或人员的管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