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成立海外稽核中心及印发
《中国银行海外稽核中心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1年12月5日 中银发[2001]105号)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澳门分行,各海外分行、公司、代表处,中国银行亚太稽核中心(筹)、欧洲稽核中心(筹)、美洲稽核中心:
为从组织上保证海外行稽核工作的独立性,增强一级法人的管理能力,实施对海外机构的有效稽核监督,总行决定,在香港、伦敦、纽约分别成立中国银行亚太稽核中心、欧洲稽核中心和美洲稽核中心。
为加强对稽核中心的管理,规范稽核中心的运作,理顺稽核中心与海外机构之间的关系,在征求了有关部门及海外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海外稽核中心管理规定(试行)》,现发送各行,请遵照执行。各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与问题,请与总行稽核部联系。
海外稽核中心成立后,为确保中心及时掌握总行的业务管理政策、制度、规定或文件,今后总行各部门发文时,增加海外稽核中心为受文单位。
请各海外机构注意做好向当地监管当局等的沟通、解释工作,争取其理解与支持。
目前,三大稽核中心的主要负责人或筹备人已赴海外展开紧张的筹建活动。在稽核中心宣布正式成立前,请各行稽核部、专兼职稽核人员继续坚守岗位,正常开展稽核工作;稽核中心成立后,各行要配
合稽核中心做好稽核机构的撤并工作,对于未并入稽核中心编制的稽核人员,请各行作出妥善安排。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海外稽核中心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从组织上保证海外行稽核工作的独立性,增强一级法人的管理能力,实施对海外机构的有效稽核监督,确保对总行的信息反馈渠道通畅、直接,集中、有效使用稽核资源,提高稽核工作的效率、覆盖面和稽核结果的质量,适应我行业务处理集中化趋势和日趋严格的国际金融监管要求,总行决定建立以区域性稽核中心制为主体的新的海外行稽核体制。
第二条 经过改革后的新的海外稽核体制为:按照垂直、独立、科学、有效的原则要求,逐步建立起以区域性稽核中心制为主体,以委托稽核、联合稽核与外包会计公司检查为补充的多种形式并存的稽核架构,配合必要的总行直接稽核检查并作为其延伸,共同提高总行一级法人对海外机构的监控能力。